政策解读:《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认全省官方兽医人员的通知》
2月20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确认全省官方兽医人员的通知》(赣农字〔2024〕10号),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10号)要求,全面梳理全省官方兽医名单,对于因离岗、退休、死亡等原因不再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进行撤销任命、注销资格,对于仍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岗位的予以继续任用。
二、官方兽医确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需符合以下条件:属于编制内人员;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官方兽医确认程序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实际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条件,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经任命的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职责,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四、官方兽医队伍管理
强化法律法规和检疫调运政策培训,在岗官方兽医要进行轮训和在线考试,新任命的官方兽医要进行岗前培训;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规定实施检疫,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通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方式,抓好官方兽医队伍作风建设。
文件材料:《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认全省官方兽医人员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4/3/6/art_27936_4806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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