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农业农村部《2025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25年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工作形式上,监测方案明确了省级各行业监测工作的组织单位和工作任务,对具体品种、数量、监测参数、工作区域等作出了详细要求。省级监测紧密结合我省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生产实际,实现“菜篮子”产品全覆盖,同时突出重点开展专项监测,对特色小宗品种开展轮动专项监测。监测环节上,省级监测范围应覆盖所有地级市及80%以上的县区,将产业集群、农业园区、区域公用品牌和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直供学校农产品生产主体、衡沧高品质蔬菜产业示范区等重点单位纳入监测范围。监测突出“三前”环节,规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屠宰厂(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和农户等产地环节占比85%以上,其中种植、养殖农户的比例不低于30%。监测参数上,在国家风险监测参数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关注易检出的禁限用药物、易超标常规药物和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膨大剂等,在国家监测基础上增加了58项,达到193项。数据利用上,充分利用省级监管追溯平台,做到监测数据随检随传、随传随转,及时通报风险隐患,实现结果统筹分析,问题协同处置。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hebei.gov.cn/html/www//indexzcjd/1933448822341324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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